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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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破字第4號聲請人 呂正隆 代理人 王玉楚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下列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有前揭非訟事件法之適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漏未提出如下列所示資料到院:㈠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
㈡聲請人雖已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惟仍有欠缺,聲請人應
就下列事項補正,如無下列財產,請確實陳報「無」:(請重新依聲請人呂正隆部分提出)⒈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及相關證明。
⒉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⒊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⒋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⒌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交易市
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⒍如有投資,應載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㈢聲證4債權人清冊:應載明債權人聯絡地址、債權金額、性質
、有無優先權、利息約定、清償期、清償或執行情形(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等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證5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債
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檢附各債務、擔保、應收帳款無法回收之等證明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
㈤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
、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㈥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㈦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周苡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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