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聲請人雅喜美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梓 聞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相符之印文(不得以職銜章代替)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