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號原告 李若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美廷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33,
140元,及自起訴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33,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