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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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家陸許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聲請人 徐正考 相對人 王娜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2015)晉民初字第10396號民事確定判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臺灣地區人民,相對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兩造因離婚事件,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2015)晉民初字第10396號判決離婚確定,並經海基會認屬實。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號第1項規定,聲請認可離婚判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福建省晉江市公證處(2016)閩晉證台字第27號公證書、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海基會認證證明書等為憑,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該判決離婚事由,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符合兩岸間平等互惠及相互承認之原則,認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李宜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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