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175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李嘉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壹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7175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附註: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1│1,242元│110年1月5日│十六│110年1月5日│├──┼───────────┼────────────┼───────────┼──────────────────────────┤│2│3,059元│110年1月10日│十六│110年1月10日│├──┼───────────┼────────────┼───────────┼──────────────────────────┤│3│7,371元│110年1月10日│十六│110年1月10日│├──┼───────────┼────────────┼───────────┼──────────────────────────┤│4│1,232元│110年1月10日│十六│110年1月10日│├──┼───────────┼────────────┼───────────┼──────────────────────────┤│5│192元│110年1月10日│十六│110年1月10日│├──┼───────────┼────────────┼───────────┼──────────────────────────┤│6│1,320元│110年1月10日│十六│110年1月10日│├──┼───────────┼────────────┼───────────┼──────────────────────────┤│7│4,162元│110年1月10日│十六│110年1月10日│├──┼───────────┼────────────┼───────────┼──────────────────────────┤│8│4,324元│110年1月1日│十六│110年1月1日│├──┼───────────┼────────────┼───────────┼──────────────────────────┤│9│4,584元│109年12月15日│十六│109年12月15日│├──┼───────────┼────────────┼───────────┼──────────────────────────┤│10│6,192元│109年12月15日│十六│109年12月15日│├──┼───────────┼────────────┼───────────┼──────────────────────────┤│11│3,096元│109年12月15日│十六│109年12月15日│├──┼───────────┼────────────┼───────────┼──────────────────────────┤│12│1,036元│109年12月15日│十六│109年12月15日│├──┼───────────┼────────────┼───────────┼──────────────────────────┤│13│1,260元│109年12月15日│十六│109年12月15日│├──┼───────────┼────────────┼───────────┼──────────────────────────┤│14│980元│109年12月20日│十六│109年12月20日│├──┼───────────┼────────────┼───────────┼──────────────────────────┤│15│2,175元│109年12月15日│十六│109年12月15日│├──┼───────────┼────────────┼───────────┼──────────────────────────┤│16│5,684元│110年1月1日│十六│110年1月1日│├──┼───────────┼────────────┼───────────┼──────────────────────────┤│17│1,054元│109年12月15日│十六│109年12月15日│├──┼───────────┼────────────┼───────────┼──────────────────────────┤│18│1,240元│109年12月15日│十六│109年12月15日│├──┼───────────┼────────────┼───────────┼──────────────────────────┤│19│1,404元│109年12月15日│十六│109年12月15日│├──┼───────────┼────────────┼───────────┼──────────────────────────┤│20│4,290元│109年12月10日│十六│109年12月10日│├──┼───────────┼────────────┼───────────┼──────────────────────────┤│21│2,720元│109年12月15日│十六│109年12月15日│├──┼───────────┼────────────┼───────────┼──────────────────────────┤│22│2,516元│109年12月15日│十六│109年12月15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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