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告 蔡錫圭
薛慧琴 共同送達代收人 江肇欽 律師被告 洪正
劉松男 上列被告等因108年度易字第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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