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6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虹毓貿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澄堡 代理人 林耀泉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淑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2年2月18日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系爭支票5紙均未到期,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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