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美英選任辯護人許雅芬律師被告林文財
林玉芬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文斌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王建強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黃美英告訴被告林文財公然侮辱,及被告林文財、林玉芬告訴被告黃美英傷害,及被告黃美英告訴被告林文財、林玉芬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3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林文財另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告訴人黃美英、林文財、林玉芬均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足按,揆諸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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