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儀芮 (原名 洪淑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4年11月2日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於105年3月25日發函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於文到7日內確答是否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函覆結果所示,本件5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中,除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位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外(其債權總額為576,512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3,927,534元之14.68%);餘債權人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債權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雖均已分別於105年4月7日及105年4月8日具狀對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為反對之表示,惟因本件書面表決通知函均係於105年3月30日送達本件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各債權人至遲應於105年4月6日前(非假日)具狀向本院為反對更生方案之表示,然前開債權人均已遲誤本院所定之期間,而參酌本法第60條之立法理由「為促進更生程序,宜使法院得採行書面決議方式可決更生方案,且其方式係以消極同意之方式為之,亦即除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者外,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爰設第一項。」,故依法仍應視為前開債權人同意更生方案】,惟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仍視為同意,而上開視為同意之3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債權額為3,351,022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3,927,534元之85.32%,故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本院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及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另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每月所列收入為55,000元,經本院核與債務人以前年度所得並無明顯降低之情事【依卷附債務人100年度起至103年度止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債務人自100年度起至103年度止之綜合所得給付總額分別為759,363元、638,885元、668,884元及467,472元,若按全年12個月平均計算,則債務人自100年度起至103年度止之每月平均收入依序約為63,280元、53,240元、55,740元及38,9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堪信為真實;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每月必要支出為47,698元【含獨力扶養(除本件債務人外,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其母親(00年0月00日生)之每月撫養費27,446元(其中含養護中心每月支出26,000元、每月醫療費1,000元及健保費446元)】,債務人雖僅就部分支出提出如水費通知單(收據)、電費通知及收據、新竹市私立建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年收費明細單、國軍新竹地區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明細收據與房屋租賃契約書等,另就其餘支出未提相關資料佐證,然本院衡諸現今社會經濟及消費物價等狀況,而認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支出尚屬合理,並未過當。綜上所述,可認債務人所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7,300元,共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525,60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0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4年12月16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0.52%每期清償金額:38元
(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4.16%每期清償金額:1,033元
(3)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7.95%每期清償金額:2,040元
(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5.11%每期清償金額:1,103元
(5)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42.27%每期清償金額:3,086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