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04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映蓁 債務人 林豊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零陸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伍仟零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當月未繳金額達新台幣伍萬零壹元至新台幣元捌萬者,每月以新台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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