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804號債權人高雄縣勵群安親班法定代理人 魯莉君 債務人乙○○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之法定代理人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縣政府立案證明。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