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6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關稅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34號上訴人昱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忠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代表人 呂財益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關稅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8年1月8日提起上訴,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經查,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林玫君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