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孟子社區管理委員會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被告因民國94年度易字第1014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恆
法官許碧惠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哲偉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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