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7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蕙如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及拘提均無著,有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周群翔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