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86號原告 郭國能
郭嬌戀 郭文達 郭麗君 郭明宗陳秋子 郭明昌 郭麗齡 郭莉杉 郭招治 郭天賜 郭滿祝 郭錫福 郭素卿 郭春富 郭瓈樺 郭素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
劉昌樺 律師被告政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裕 訴訟代理人 蔡萬金
黃仕翰 律師 陳俊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86號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簡吟倫附表┌─────────┬───────┬───────┐│應更正處│原記載│更正後記載│├─────────┼───────┼───────┤│原判決第2頁第30│暨自起訴狀繕本│暨自起訴狀繕本││-31行│送達翌日起至返│送達翌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還臺北市北投區│││止│洲美段2小段28││││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日止│├─────────┼───────┼───────┤│原判決第3頁第19│就被告無權占用│就被告無權占用││-21行│臺北市北投區洲│系爭土地為不當│││美段2小段281│得利之請求│││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不││││當得利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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