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78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藍偉中 相對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炳輝債務人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雿基 債務人 賴加健
賴加陵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邀同其他附表所示關係人,於民國105年6月8日,以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億3,
40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5月3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依不動產信託契約約定,將上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債務人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嗣邀同債務人賴加健、賴加陵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融資借款,授信總額度為1億9,50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授信契約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利息時,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另於建案完工後,由相對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辦畢建物第一次登記,並辦理上開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追加如附表所示建物為擔保範圍,經108年9月25日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自109年3月後即未繳納利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契約書及保證書、借款動撥申請書及催告函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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