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 蔡杉興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政仁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6,565元【計算式:〔338.33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4萬2,558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08年度公告現值)×1/40(原告權利範圍)〕+〔121.28平方公尺(同段151地號土地面積)×4萬8,60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08年度公告現值)×1/40(原告權利範圍)〕+〔82.11平方公尺(同段152地號土地面積)×4萬8,60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08年度公告現值)×8/100(原告權利範圍)〕=82萬6,565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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