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82號原告 陳昱元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孫淑玉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原告無法陳報價額,依其所述,本件為因財產權而涉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依上開說明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