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82號原告 胡秀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憲源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離婚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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