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89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金柱
楊坤龍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淑娟
陳顯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5,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4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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