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抗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649號抗告人即被告 邱俊溢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邱俊溢(下稱被告)因教育智識程度極低,只有○○畢業,大字不識,對於刑事訴訟法不甚了解而錯失上訴機會,為此提出抗告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於民國112年8月8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判決在案,嗣於同年月31日確定,被告遲至同年9月19日始具狀提出上訴,顯已逾20日上訴期間,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上訴等語。
三、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按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1條第1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12條亦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審判處罪刑,該判決正本已於112年8月11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第171頁可稽(被告當時在法務部○○○○○○○○○○○寄押中),上訴期間20日應於同年月31日(星期四)屆滿,被告乃遲至同年9月18日始具狀上訴,有卷附被告刑事上訴狀之法務部○○○○○○○○收容人書狀核轉章可稽,已逾20日不變期間甚明,且無從命補正。原審以被告上訴逾期,其上訴不合法,且無從補正為由,裁定駁回其上訴,並無不合。被告抗告意旨雖謂因智識程度極低,只有○○畢業,對於刑事訴訟法不甚了解而錯失上訴機會云云,惟查,上訴期間屬不變期間,不得延長,且係完成上訴訴訟行為之期間,亦即失權期間,被告既因自己之過失而遲誤上訴期間,已發生喪失上訴權效果,無從回復,其抗告意旨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吳育霖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