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純慧 代理人 林堯順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曉佩附表:㈠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明細。
㈡聲請人之聲請狀第四點第⒋項記載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安泰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協商時確定之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2,619,260元。惟所列債權人清冊並無安泰商業銀行,上開記載是否有誤?㈢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
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㈣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㈤陳報聲請人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相關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8年10月29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㈥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