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599號聲請人 詹函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溪湖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一紙(票號:WG0000000)。
㈢表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按聲請人主張以提示日為利息起
算日,惟未表明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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