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46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法定代理人甲○○
及地下上列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原名: 李淑梅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乙○○」抑或為「李淑梅」?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