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9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953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本票(票號:042491),其本票發票地係位於新竹市○○路○段○○○巷○弄○○號,依票據法第123條第5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