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4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4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12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40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廖慧如書記官魏宏銘通譯蔡碧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
毒聲字第381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8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於90年8月20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39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593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甫於94年2月9日執行完畢。
㈡詎其仍不知警惕,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5年9
月10日上午7時至8時許,在其位於臺中縣○○鄉○○路之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加水稀釋後置於針筒內注射手臂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95年9月13日上午11時2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搜索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
書記官魏宏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宏銘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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