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39號原告 廖倚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被告賠償金額若干未具體特定),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且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聲明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應具體敘明損害賠償之總金額),及查報該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前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前揭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蕭訓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