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492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藝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二紙有無依法為付款之提示?請補全部支票之退票理由單清晰影本。
二、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應更正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