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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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7年7月11日晚間6、7時│97年6月13日18時許│98年1月8日回溯26小時內│││許││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3890號│97年度毒偵字第3228號│98年度毒偵字第252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194號│98年度審訴字第2045號│98年度審訴字第1741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2月6日│98年1月23日│98年8月1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3月2日│98年3月2日│98年9月7日│├──┴─────┼────────────┴────────────┴────────────┤│備註│編號1、編號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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