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503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韋翔 被上訴人即原告 鍾享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朱慧真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