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79號聲請人紙碩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識安 代理人 黃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邱雅珍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聯通紙器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林口分行112年5月31日366,130元Q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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