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0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柏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柏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柏村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於民國108年9月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934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云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