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50號聲請人浦飛特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書記官高郁婷┌───────────────────────────────────────────────────┐│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1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浩漢產品設計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樟樹灣│31,500元│PC0000000│93年12月20日│││限公司 黃景宇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