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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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65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信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74號、第1428號、第1650號、第2360號、第14153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2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信宇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扣案之iPhone6Plus手機壹支及現金新臺幣貳萬元均沒收。
事 實
陳信宇自民國108年9月初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少爺WO」、「小豹子」等人所屬詐欺 集團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不包括詐欺帳戶部分)之犯意聯絡,由陳信宇擔任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款之車手及取簿手,並持用iPhone6Plus手機1支作為聯繫工具,再由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附表編號1至17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帳戶,復由陳信宇以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方式參與或提領款項,並上繳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另由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附表編號18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附表編號18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寄出裝有如附表編號18所示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再由陳信宇於108年9月10日,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7-ELEVEN正隆門市領取上開包裹,將該帳戶作為詐欺及洗錢之用。
理 由
一、訊據被告陳信宇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 陳佳汝 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告訴人 張文薰 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交易明細、通話紀錄(告訴人 吳佳憲 部分)、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 林冠綸 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 蔡佩芬 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 吳佩儒 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話紀錄(告訴人 張鈞淳 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通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 林宛臻 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通話紀錄(告訴人 吳育峰 部分)、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卡、未登摺明細、手機截圖、通話紀錄(告訴人 李桂菱 部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 陳奕閑 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被害人 胡晉源 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 陳佩姍 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告訴人 王子翎 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存摺、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 陳韻帆 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通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高于捷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存摺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 陳旻翊 部分)、手機截圖、對話紀錄、交貨便服務代碼相關資料(告訴人 侯宜蓁 部分)、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09年度偵字第274號卷)、詐欺帳戶提領一覽表(109年度偵字第274號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09年4月6日函暨員警職務報告、附表、提領監視器畫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華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查詢、陳信宇詐欺案告訴人匯款及犯嫌提領一覽表、詐騙帳戶提款地點一覽表(109年度偵字第1428號卷)、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09年度偵字第1428號卷)、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涉嫌人陳信宇涉嫌詐欺案時序表、詐騙帳戶提款地點一覽表(109年度偵字第1650號卷)、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09年度偵字第1650號卷)、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詐騙帳戶提款地點一覽表、比對照片、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09年度偵字第2360號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詐騙帳戶提款地點一覽表、比對照片、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票卡交易資料查詢、手寫筆記(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239號卷一)、詐騙帳戶提款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09年度偵字第14153號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發還受領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各1份附卷可稽,復有iPhone6Plus手機1支及現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增訂第1項第4款規定,而於112年5月31日公布,自同年0月0日生效。因該款條文之增訂,核與被告本案所涉犯之罪名及刑罰無關,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另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亦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第14條第1項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19條)關於洗錢規模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而舊法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最高度有期徒刑降低,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㈡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8詐欺提款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就上開犯行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7部分,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上開1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且本案業已沒收扣案現金2萬元,而難以另行釐清屬於本案犯罪所得之占比(詳後述),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239號併辦部分,其中關於附表編號16、17所示金額劃記底線部分,與起訴部分為事實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惟其餘關於告訴人高于捷、陳旻翊分別匯入上海商銀及中國信託帳戶等款項,均無事證可認係被告提領,無從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係以上開分工方式為詐欺及洗錢行為之犯罪手段,其於本院審理時自稱先前從事粗工,經濟狀況勉持,與父母同住等生活狀況,被告另有其他論罪科刑紀錄,可見其品行欠佳,被告自稱高職畢業,且無事證可認其具有金融、會計、記帳、商業或法律等專業知識之智識程度,其造成附表所示之人受有附表所示之財產損害,及所涉洗錢犯行之金額尚非甚鉅,並自洗錢犯行中有所獲利,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就洗錢犯行,符合自白減刑之規定,惟未與附表所示之人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害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㈨被告有多起他案經起訴或判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爰不於本案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iPhone6Plus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沒收。
㈡扣案現金2萬元,其中5000元被告自承係其遭查扣前日提領之報酬,足認係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另審酌被告自承因缺錢而擔任車手,且從事車手工作逾1個月乙節,其餘1萬5000元,亦足認係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沒收。
㈢扣案金融卡4張、存摺5本,衡情應已掛失補辦,其沒收與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㈣被告雖自承每日取得固定報酬,惟考量被告另案經起訴、判決之案件眾多,且本案查扣現金均已諭知沒收,而其每日取得之報酬無法釐清屬於本案之占比,為免重複諭知沒收,而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上開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嫌,及就附表編號18部分,亦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云云。惟其中關於附表編號1至17部分,被告雖有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集團向他人詐得而匯入之款項,惟該人頭帳戶之申設人是否非自願提供,並非無疑,自難逕認被告係冒充帳戶申設人本人名義提款而該當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罪責。另附表編號18經起訴之部分係被告詐得提款卡,並不包括提領其內款項或詐得款項,自與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及洗錢罪之構成要件未合。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雪舫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伯均、施婷婷移送併辦,檢察官朱柏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入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主文(不含沒收)
0
告訴人
陳佳汝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22日15時37分許,致電陳佳汝,冒充為購物網站等人員,佯稱因內部作業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9月22日16時37分
9987元
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22日16時4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7-11仁寶門市之ATM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元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
告訴人
張文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21日15時14分許,致電張文薰,冒充為購物網站等人員,佯稱因內部作業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9月22日16時7分
2萬654元
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22日16時3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7-11龍馬門市之ATM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
告訴人
吳佳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10日20時52分許,致電吳佳憲,冒充為購物網站等人員,佯稱因內部作業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9月12日16時39分
4萬998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12日16時51分許、16時5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新莊中港郵局之ATM自動櫃員機,提領5萬元、1萬4000元、6萬元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年9月12日16時50分
4萬9981元
0
告訴人
林冠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11日19時許,致電林冠綸,冒充為購物網站等人員,佯稱因內部作業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9月12日16時58分
1萬30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12日17時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萊爾富北縣莊國店,提領1萬3000元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
告訴人
蔡佩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20日17時51分許,致電蔡佩芬,冒充為購物網站等人員,佯稱因內部作業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9月20日18時18分
2萬9985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20日18時22分許、18時24分許、18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之新莊區農會丹鳳分部之ATM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年9月20日18時21分
2萬9985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20日18時35分
2萬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
告訴人
吳佩儒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20日17時4分許,致電吳佩儒,冒充為購物網站等人員,佯稱因內部作業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9月20日17時51分
1萬5123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20日18時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之新莊區農會丹鳳分部之ATM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5000元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
告訴人
張鈞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20日18時36分許,致電張鈞淳,冒充為購物網站等人員,佯稱因內部作業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9月20日18時26分
2萬9987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20日18時32分許、18時56分許、19時22分許、19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之新莊區農會丹鳳分部、中正路624之1號之丹鳳捷運站、中正路879之14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丹鳳分行等處之ATM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3萬元、4萬7000元、3萬元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年9月20日18時42分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20日18時55分
2萬998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20日18時57分
3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
告訴人
林宛臻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20日17時11分許,致電林宛臻,冒充為購物網站等人員,佯稱因內部作業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9月20日18時50分
7998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20日19時2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丹鳳分行之ATM自動櫃員機,提領4萬7000元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年9月20日18時54分
509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0
告訴人
吳育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20日18時23分許,致電吳育峰,冒充為購物網站等人員,佯稱因內部作業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9月20日19時14分
4101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20日19時2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丹鳳分行之ATM自動櫃員機,提領4萬7000元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告訴人
李桂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20日18時53分許,致電李桂菱,冒充為購物網站等人員,佯稱因內部作業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9月20日19時23分
1萬1985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20日19時3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之新莊區農會丹鳳分部之ATM自動櫃員機,共提領4萬2000元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
告訴人
陳奕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20日18時3分許,致電陳奕閑,冒充為購物網站等人員,佯稱因內部作業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9月20日19時31分
2萬9987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20日19時3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之新莊區農會丹鳳分部之ATM自動櫃員機,共提領4萬2000元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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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
胡晉源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17日19時43分許,致電胡晉源,冒充為購物網站等人員,佯稱因內部作業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9月17日22時5分
1萬1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17日22時7分許、22時23分許、22時2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商業銀行西三重分行、永安北路2段11號全家超商等處ATM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元、2萬元、8000元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年9月17日22時19分
2萬7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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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
陳佩姍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22日18時53分許,致電陳佩姍,冒充為購物網站等人員,佯稱因內部作業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9月22日22時3分
5123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22日22時6分許、22時7分許、22時8分許、108年9月23日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上海銀行北三重分行、三重區三和路4段111號國泰世華銀行北三重分行等處ATM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5000元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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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
王子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26日20時14分許,致電王子翎,冒充為購物網站等人員,佯稱因內部作業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9月26日21時10分
2萬18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26日21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之ATM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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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
陳韻帆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26日21時3分許,致電陳韻帆,冒充為購物網站等人員,佯稱因內部作業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9月26日21時49分
3198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尚未提領,惟衡情該人頭帳戶提款卡甫經被告提領(即附表編號14),該帳戶仍在被告及所屬詐欺集團控制下,告訴人陳韻帆款項匯入時,不待提領,詐欺罪業已成立,且已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效果。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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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
高于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26日20時58分許,致電高于捷,冒充為購物網站等人員,佯稱因內部作業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9月26日21時20分
3萬899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26日21時21分許、21時25分許、21時43分許、21時4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林口郵局之ATM自動櫃員機,提領5000元、3萬4000元、1萬1000元、1萬元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年9月26日21時37分
1萬9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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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
陳旻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26日20時13分許,致電陳旻翊,冒充為購物網站等人員,佯稱因內部作業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9月26日21時41分
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26日21時43分許、21時4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林口郵局之ATM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1000元、1萬元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年9月26日22時23分
8123元
108年9月26日22時40分許、22時54分許,在桃園市○○○路0號桃園捷運A8長庚醫院站、桃園市○○○路00號統一新長明門市等處ATM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7000元、1000元
108年9月26日22時25分
4989元
108年9月26日22時27分
41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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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
侯宜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8月31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侯宜蓁佯稱:若欲註冊運彩帳號,須提供帳戶之提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8年9月7日將其所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寄送予詐欺集團成員。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