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號
原告 黃桂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凌伊蓮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6,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魏翊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號
原告 黃桂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凌伊蓮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6,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