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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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告羅時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 何宗軒 即明泰起重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75,6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1,0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0,5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