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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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法條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就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且均經判決確定而迄未執畢。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年7月26日│96年7月31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及│署96年毒偵字第941號│署96年毒偵字第1635號│││其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6年度易字第341號│96年度訴字第571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8月31日│96年8月31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6年度易字第341號│96年度訴字第571號││││號│││││判決├─┼──────────┼──────────┼──────────┤││確││││││定│96年10月2日│96年11月12日││││日││││││期││││├───┴─┼──────────┼──────────┼──────────┤│備註│基檢96年執字第2404號│基檢96年執字第27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