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28號原告柯○發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被告柯○月
柯○琴柯○貴柯○中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高嵐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7號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4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惟被告柯○中主張兩造與被繼承人於民國98年間曾簽立協議書約定遺產分割方式,被告柯○中並據以訴請原告及被告柯○月、柯○琴、柯○貴履行協議,將不動產遺產移轉登記予被告柯○中,經本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000號民事判決被告柯○中勝訴,原告不服而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4年重上字第00號民事訴訟事件審理中。經核兩造是否業已就遺產達成分割協議、遺產中之不動產是否均應移轉登記予被告柯○中所有等情,乃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是否有理由之前提,是前開履行協議事件為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之先決問題,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院認本件分割遺產訴訟於上開履行協議訴訟尚未終結確定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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