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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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642號原告 陳雪雲 訴訟代理人 張書瑋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文騰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544號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不含附件及證據)。
二、被告方面:未作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陳文騰被訴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54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陳雪雲對被告陳文騰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