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399號聲請人 洪登任富杭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東臨時會議決議解散之會議紀錄。
二、清算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
三、清算人就任後,檢查公司財產情形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四、將前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資料。
五、以公告方式,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之證明方法。
六、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王黎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