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17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蘇品儒
被 告 朱仁富
被 告 朱仁福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蕭主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17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蘇品儒
被 告 朱仁富
被 告 朱仁福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