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333號聲請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思誠 等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因相對人有二人,故聲請費為2,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