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5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茗駿
宋芳庭
蔡曜廷
常立德
賴友賢
張劭宇
洪國誌
蔡瑞龍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 律師被告 曾士樺
許又壬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673號、112年度偵字第2906號、第12167號、第34173號、第34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月內,補正被告許又壬、賴友賢、張劭宇、洪國誌、常立德、鄭茗駿、曾士樺、宋芳庭、蔡曜廷、蔡瑞龍之具體犯罪事實。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許又壬、賴友賢、張劭宇、洪國誌、常立德、鄭茗駿、曾士樺、 韋岑駿 、宋芳庭、 馬光俊 、 張仕杰 、 林忠緯 、 陳柏瑜 、 李孟威 、 劉美君 、 李嘉宏 、 鄭意茹 、 柯智瀚 、 張文豪 、 高永錡 、 李冠霆 、 李建安 、蔡曜廷、蔡瑞龍、 曾定軒 、 陳昱淮 、 黃柏翰 、 陳渤日 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前某時,共同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由被告許又壬承租高雄市○○區○○路00號並設為集團據點,被告許又壬再指揮旗下成員被告賴友賢、張劭宇、洪國誌、常立德作為水房成員,負責控管帳戶;由被告鄭茗駿、曾士樺、韋岑駿、宋芳庭負責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轉帳;由被告馬光俊作為車手頭,負責管理旗下車手並收受車手上繳贓款;由被告張仕杰作為收水,負責收受車手上繳贓款;由被告林忠緯、陳柏瑜、李孟威、劉美君、李嘉宏、鄭意茹、柯智瀚、張文豪、高永錡、李冠霆、李建安擔任提領車手;由被告蔡曜廷、蔡瑞龍負責招攬車手及人頭帳戶;由曾定軒、被告陳渤日提供帳戶作為收受贓款之用;另被告許又壬出資並指示被告陳昱淮成立「 高鑫隆實 業有限公司」,並以該公司名義申辦帳戶作為收受贓款之用;另被告黃柏翰出資協助被告柯智瀚成立「海灣科技有限公司」,並以該公司名義申辦帳戶作為收受贓款之用。
(二)被告28人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詐騙方式,向 莊啟基 等人施詐,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再由被告鄭茗駿、曾士樺、宋芳庭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附表所示帳戶,復由附表所示之提領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再將款項交予附表所示之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嗣因莊啟基等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28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公訴,應於起訴書內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第2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按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關於起訴書程式之規定,旨在界定起訴及審判之範圍,其中應記載之「犯罪事實」,必須具體明確足以表明其起訴範圍,使法院得以確定審理範圍,並使被告知悉係因何犯罪事實被起訴而為防禦之準備,始為完備。尤其在一罪一罰之場合,各該犯罪行為之次數、方法等,均應逐一具體明確記載,始足以區辨犯罪之同一性而不與其他犯罪相混淆,俾完足保障被告之訴訟權。倘其有全部或部分犯罪事實所載不明確或欠具體,有礙被告訴訟防禦時,即屬起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法院雖不得逕予不受理,仍非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規定,以裁定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應認其全部或部分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2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9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就被告許又壬之部分,記載其「指揮旗下成員賴友賢、張劭宇、洪國誌、常立德作為水房成員,負責控管帳戶」,而就被告賴友賢、張劭宇、洪國誌、常立德之部分,記載其等「作為水房成員,負責控管帳戶」,然關於被告許又壬究係如何指揮被告賴友賢、張劭宇、洪國誌、常立德作為水房成員並控管帳戶,以及被告賴友賢、張劭宇、洪國誌、常立德於本案中所控管之金融帳戶為何、與附表何被害人遭詐之款項相關、控管帳戶之具體時間、地點、方式等事項,均未有具體、明確之記載,復觀諸起訴書附表,亦無從特定上開事項。
(二)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就被告鄭茗駿、曾士樺、宋芳庭之部分,記載其等「負責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轉帳」,以及「將款項轉匯至附表所示帳戶」,然就被告鄭茗駿、曾士樺、宋芳庭於本案中係操作何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轉匯何被害人遭詐之款項、轉匯款項之時間、轉匯之數額等事項,均未為具體、明確之記載,復觀諸起訴書附表所示,除可知宋芳庭所有之金融帳戶係作為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一層帳戶以外,亦無從特定上開事項。
(三)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就被告蔡曜廷、蔡瑞龍之部分,記載其等「負責招攬車手及人頭帳戶」,然關於被告蔡曜廷、蔡瑞龍於本案中所招攬之車手及人頭帳戶為何、與附表何被害人遭詐之款項相關、招攬之具體時間、地點、方式等事項,均未為具體、明確之記載,復觀諸起訴書附表,亦無從特定上開事項。
四、公訴意旨針對上開事項,均未能具體特定,致本院就被告許又壬、賴友賢、張劭宇、洪國誌、常立德、鄭茗駿、曾士樺、宋芳庭、蔡曜廷、蔡瑞龍均無從確定其等於本案之審理範圍,上開被告亦無從知悉其等遭起訴之犯罪事實為何,自無從行使防禦權,對於上開被告防禦權之侵害甚深。是以,本案起訴欠缺具體犯罪事實之記載,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首揭說明,裁定請檢察官於如主文所示期限內補正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此部分之起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慧滿
法官陳一誠法官戴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許白梅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第一層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第二層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第三層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第四層帳戶提領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金額交付對象1莊啟基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Vivian」、「合庫證券 陳建榮 」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 云云 ,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5月12日10時30分1,101,480元宋芳庭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12日10時51分10時57分12時14分853,515元246,065元871,465元 巫建德 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12日11時8分1,099,000元陳柏瑜000-000000000000無無陳柏瑜111年5月12日13時24分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北高雄分行1,000,000元馬光俊陳柏瑜111年5月12日13時42分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鼎瑞門市990,000元馬光俊111年5月12日12時31分580,100元李孟威000-000000000000李孟威111年5月12日14時52分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北高雄分行1,698,000元馬光俊111年5月12日11時8分150,050元 林家慶 000-000000000000李建安111年5月12日高雄市○○區○○○路000號100,000元49,900元不詳111年5月12日12時40分12時40分100,000元42,050元林家慶000-000000000000李建安111年5月12日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高榮分行100,000元40,000元不詳111年4月21日11時53分1,010,000元 陳柏成 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1日11時36分12時5分12時5分12時6分12時6分12時35分59,363元356,184元420,633元428,052元425,188元379,016元曾定軒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1日12時26分359,032元 莊凱偉 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1日12時28分12時39分359,010元97,021趁鱻企業社000-000000000000000李嘉宏111年4月21日13時16分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興鳳分行1,000,000元不詳111年4月21日12時38分97,006元莊凱偉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1日12時55分400,172元林忠緯000-000000000000 無無林忠緯 111年4月21日13時7分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新興分行400,000元馬光俊111年4月28日11時13分3,000,000元陳柏成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8日11時41分11時42分11時42分11時43分11時43分11時43分11時45分458,976元458,675元432,151元487,575元485,259元396,542元281,152元曾定軒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8日11時47分12時3分300,015元200,015元林忠緯000-000000000000無無林忠緯111年4月28日12時3分高雄市○○區○○路000號300,000元不詳林忠緯111年4月28日12時11分高雄市○○區○○○路000號200,000元不詳111年4月28日11時50分11時52分450,055元480,025元 祥允 金屬000-000000000000鄭意茹111年4月28日13時1分高雄市○○區○○○路000號1,230,000元張仕杰111年4月28日11時58分12時2分12時8分450,008元450,015元100,015元海灣科技000-000000000000柯智瀚111年4月28日13時0分高雄市○○區○○○路000號1,000,000元不詳111年4月28日12時5分457,005元高鑫隆實000-000000000000張文豪111年4月28日12時8分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2樓之11,000,000元不詳111年4月18日12時45分720,000元 陳俊宏 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8日12時48分13時17分760,000元300,000元 陶昱賢 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8日12時52分13時20分760,015元340,015元韋岑駿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8日14時22分979,569元韋岑駿000-0000000000000000李冠霆持第三層帳戶111年4月18日18時5分臺中市○○區○○路00號84,000元韋岑駿2 蔡慧君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5月12日11時48分304,710元宋芳庭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12日10時51分10時57分12時14分853,515元246,065元871,465元巫建德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12日11時8分1,099,000元陳柏瑜000-000000000000無無陳柏瑜111年5月12日13時24分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北高雄分行1,000,000元馬光俊陳柏瑜111年5月12日13時42分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鼎瑞門市990,000元馬光俊111年5月12日12時31分580,100元李孟威000-000000000000李孟威111年5月12日14時52分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北高雄分行1,698,000元馬光俊111年5月12日11時8分150,050元林家慶000-000000000000李建安111年5月12日高雄市○○區○○○路000號100,000元49,900元不詳111年5月12日12時40分12時40分100,000元42,050元林家慶000-000000000000李建安111年5月12日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高榮分行100,000元40,000元不詳3陳柔穎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公司的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1日10時42分10時47分50,000元50,000元陳柏成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1日11時36分12時5分12時5分12時6分12時6分12時35分59,363元356,184元420,633元428,052元425,188元379,016元曾定軒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1日12時26分359,032元莊凱偉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1日12時28分12時39分359,010元97,021趁鱻企業社000-000000000000000李嘉宏111年4月21日13時16分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興鳳分行1,000,000元不詳4 黃惠玫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 孫依芯 Sunni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指定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1日11時55分2,000,000元111年4月21日12時38分97,006元莊凱偉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1日12時55分400,172元林忠緯000-000000000000無無林忠緯111年4月21日13時7分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新興分行400,000元馬光俊5唐香琦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7日10時20分420,000元陳柏成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7日10時27分10時27分370,015元200,085元曾定軒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7日10時28分10時29分475,823元98,001元莊凱偉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7日10時29分10時30分334,012元240,127元上口企業000-00000000000000劉美君111年4月27日11時6分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博愛分行837,000元不詳6 吳昭瑩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7日10時21分50,000元7張海燕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9日10時34分420,000元陳柏成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9日10時39分10時39分10時57分11時6分11時48分12時3分420,058元100,018元100,005元449,987元458,259元458,957元曾定軒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9日11時7分80,000元莊凱偉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9日11時7分146,012元趁鱻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李嘉宏111年4月29日13時59分高雄市○○區○○○路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40,000元不詳8陳文毅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加入指定社團「 承恩 ~會員專屬37」可優先購買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9日10時52分100,000元111年4月29日11時15分470,005元高鑫隆實000-000000000000無無張文豪111年4月29日12時34分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鳳山分行1,840,000元不詳9 陳銀娥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依芯」、「統一證券陳俊宏」向被害人佯稱:可在「統一綜合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9日11時50分2,500,000元111年4月29日13時6分260,015元祥允金屬000-000000000000無無鄭意茹111年4月29日14時23分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960,000元張仕杰10張詠勝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在「統一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9日14時43分500,000元陳柏成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9日14時47分15時19分15時26分15時26分480,052元450,005元350,015元200,125元陳渤日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9日14時52分15時5分15時21分15時27分358,005元220,125元150,015元850,018元高鑫隆實000-000000000000無無張文豪111年4月29日16時8分高雄市○○區○○路○段000號1樓、2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青年分行1,420,000元不詳11陳月珍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統一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9日15時0分1,000,000元12周玉敏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芯芯」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9日13時31分200,000元陳柏成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9日13時54分14時33分120,015元1,000元曾定軒000-000000000000無無無無高永錡111年4月29日14時35分14時37分臺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0,000元20,000元不詳13李友溫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指定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18日12時46分40,000元陳俊宏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8日12時48分13時17分760,000元300,000元陶昱賢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8日12時52分13時20分760,015元340,015元韋岑駿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8日14時22分979,569元韋岑駿000-0000000000000000李冠霆持第三層帳戶111年4月18日18時5分臺中市○○區○○路00號84,000元韋岑駿14 陳淑美 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在指定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18日12時50分250,000元15 楊紳 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在指定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18日13時5分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