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5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渤日選任辯護人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673號、112年度偵字第2906號、第12167號、第34173號、第34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 許又壬賴友賢張劭宇洪國誌常立德鄭茗駿曾士樺韋岑駿宋芳 庭、 馬光俊張仕杰林忠緯陳柏瑜李孟威劉美君李嘉宏鄭意茹柯智瀚張文豪高永錡李冠霆李建安蔡曜廷蔡瑞龍曾定軒陳昱淮黃柏翰 (以上合稱許又壬等27人,由本院另行審結)、被告陳渤日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前某時,共同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由許又壬承租高雄市○○區○○路00號並設為集團據點,許又壬再指揮旗下成員賴友賢、張劭宇、洪國誌、常立德作為水房成員,負責控管帳戶;由鄭茗駿、曾士樺、韋岑駿、宋芳負責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轉帳;由馬光俊作為車手頭,負責管理旗下車手並收受車手上繳贓款;由張仕杰作為收水,負責收受車手上繳贓款;由林忠緯、陳柏瑜、李孟威、劉美君、李嘉宏、鄭意茹、柯智瀚、張文豪、高永錡、李冠霆、李建安擔任提領車手;由蔡曜廷、蔡瑞龍負責招攬車手及人頭帳戶;由曾定軒、被告陳渤日提供帳戶作為收受贓款之用;另許又壬出資並指示陳昱淮成立「 高鑫隆實 業有限公司」,並以該公司名義申辦帳戶作為收受贓款之用;另黃柏翰出資協助柯智瀚成立「海灣科技有限公司」,並以該公司名義申辦帳戶作為收受贓款之用。
(二)許又壬等27人及被告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向 莊啟基 等人施詐,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再由鄭茗駿、曾士樺、 宋芳庭 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復由附表一所示之提領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再將款項交予附表一所示之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嗣因莊啟基等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係指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9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於111年4月28日某時,在高雄市○鎮區○○○街00巷00號之住處附近某超商,將其甫於111年4月18日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東高雄 分行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物,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不法份子,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 陳月珍張詠勝 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而將附表二所示匯款金額存入附表二所示第一層帳戶(即 陳柏成 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轉匯時間,將附表二所示轉匯金額之贓款轉匯至第二層帳戶(即被告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而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3401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於112年6月12日以112年度金簡字第4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嗣被告上訴後,經本院於113年7月9日以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6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並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5萬元確定在案(下稱前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二)本案被告所構成之罪數,係以本案起訴書及附表所載之具體分工為準,業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113年9月23日準備程序時陳明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55頁)。而依本案起訴書之記載,被告本案所為係提供帳戶作為收受贓款之用,復依起訴書附表(即附表一)所示,被告所提供之帳戶為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0、11),又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告訴人張詠勝及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告訴人陳月珍分別依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時間、方式受騙後,於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即陳柏成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於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時間層轉至被告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可見被告本案所提供之帳戶資料、遭詐騙之被害人、詐騙之方式、匯款時間及金額、被害人遭層轉至被告帳戶之款項等節,均於前案之犯罪事實相同,本案與前案顯屬同一案件,揆諸前揭說明,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本案即不得再行追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被告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慧滿
法官陳一誠法官戴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許白梅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第一層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第二層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第三層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第四層帳戶提領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金額交付對象1莊啟基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Vivian」、「合庫證券 陳建榮 」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5月12日10時30分1,101,480元宋芳庭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12日10時51分10時57分12時14分853,515元246,065元871,465元 巫建德 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12日11時8分1,099,000元陳柏瑜000-000000000000 無無 陳柏瑜111年5月12日13時24分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北高雄分行1,000,000元馬光俊陳柏瑜111年5月12日13時42分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鼎瑞門市990,000元馬光俊111年5月12日12時31分580,100元李孟威000-000000000000李孟威111年5月12日14時52分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北高雄分行1,698,000元馬光俊111年5月12日11時8分150,050元 林家慶 000-000000000000李建安111年5月12日高雄市○○區○○○路000號100,000元49,900元不詳111年5月12日12時40分12時40分100,000元42,050元林家慶000-000000000000李建安111年5月12日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高榮分行100,000元40,000元不詳111年4月21日11時53分1,010,000元陳柏成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1日11時36分12時5分12時5分12時6分12時6分12時35分59,363元356,184元420,633元428,052元425,188元379,016元曾定軒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1日12時26分359,032元 莊凱偉 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1日12時28分12時39分359,010元97,021趁鱻企業社000-000000000000000李嘉宏111年4月21日13時16分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興鳳分行1,000,000元不詳111年4月21日12時38分97,006元莊凱偉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1日12時55分400,172元林忠緯000-000000000000 無無林忠緯 111年4月21日13時7分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新興分行400,000元馬光俊111年4月28日11時13分3,000,000元陳柏成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8日11時41分11時42分11時42分11時43分11時43分11時43分11時45分458,976元458,675元432,151元487,575元485,259元396,542元281,152元曾定軒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8日11時47分12時3分300,015元200,015元林忠緯000-000000000000無無林忠緯111年4月28日12時3分高雄市○○區○○路000號300,000元不詳林忠緯111年4月28日12時11分高雄市○○區○○○路000號200,000元不詳111年4月28日11時50分11時52分450,055元480,025元 祥允 金屬000-000000000000鄭意茹111年4月28日13時1分高雄市○○區○○○路000號1,230,000元張仕杰111年4月28日11時58分12時2分12時8分450,008元450,015元100,015元海灣科技000-000000000000柯智瀚111年4月28日13時0分高雄市○○區○○○路000號1,000,000元不詳111年4月28日12時5分457,005元高鑫隆實000-000000000000張文豪111年4月28日12時8分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2樓之11,000,000元不詳111年4月18日12時45分720,000元 陳俊宏 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8日12時48分13時17分760,000元300,000元 陶昱賢 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8日12時52分13時20分760,015元340,015元韋岑駿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8日14時22分979,569元韋岑駿000-0000000000000000李冠霆持第三層帳戶111年4月18日18時5分臺中市○○區○○路00號84,000元韋岑駿2 蔡慧君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5月12日11時48分304,710元宋芳庭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12日10時51分10時57分12時14分853,515元246,065元871,465元巫建德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12日11時8分1,099,000元陳柏瑜000-000000000000無無陳柏瑜111年5月12日13時24分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北高雄分行1,000,000元馬光俊陳柏瑜111年5月12日13時42分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鼎瑞門市990,000元馬光俊111年5月12日12時31分580,100元李孟威000-000000000000李孟威111年5月12日14時52分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北高雄分行1,698,000元馬光俊111年5月12日11時8分150,050元林家慶000-000000000000李建安111年5月12日高雄市○○區○○○路000號100,000元49,900元不詳111年5月12日12時40分12時40分100,000元42,050元林家慶000-000000000000李建安111年5月12日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高榮分行100,000元40,000元不詳3陳柔穎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公司的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1日10時42分10時47分50,000元50,000元陳柏成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1日11時36分12時5分12時5分12時6分12時6分12時35分59,363元356,184元420,633元428,052元425,188元379,016元曾定軒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1日12時26分359,032元莊凱偉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1日12時28分12時39分359,010元97,021趁鱻企業社000-000000000000000李嘉宏111年4月21日13時16分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興鳳分行1,000,000元不詳4 黃惠玫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 孫依芯 Sunni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指定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1日11時55分2,000,000元111年4月21日12時38分97,006元莊凱偉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1日12時55分400,172元林忠緯000-000000000000無無林忠緯111年4月21日13時7分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新興分行400,000元馬光俊5唐香琦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7日10時20分420,000元陳柏成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7日10時27分10時27分370,015元200,085元曾定軒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7日10時28分10時29分475,823元98,001元莊凱偉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7日10時29分10時30分334,012元240,127元上口企業000-00000000000000劉美君111年4月27日11時6分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博愛分行837,000元不詳6 吳昭瑩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7日10時21分50,000元7張海燕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9日10時34分420,000元陳柏成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9日10時39分10時39分10時57分11時6分11時48分12時3分420,058元100,018元100,005元449,987元458,259元458,957元曾定軒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9日11時7分80,000元莊凱偉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9日11時7分146,012元趁鱻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李嘉宏111年4月29日13時59分高雄市○○區○○○路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40,000元不詳8 陳文毅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加入指定社團「 承恩 ~會員專屬37」可優先購買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9日10時52分100,000元111年4月29日11時15分470,005元高鑫隆實000-000000000000 無無張文豪 111年4月29日12時34分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鳳山分行1,840,000元不詳9陳銀娥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依芯」、「統一證券陳俊宏」向被害人佯稱:可在「統一綜合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9日11時50分2,500,000元111年4月29日13時6分260,015元祥允金屬000-000000000000 無無鄭意茹 111年4月29日14時23分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960,000元張仕杰10張詠勝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在「統一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9日14時43分500,000元陳柏成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9日14時47分15時19分15時26分15時26分480,052元450,005元350,015元200,125元陳渤日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9日14時52分15時5分15時21分15時27分358,005元220,125元150,015元850,018元高鑫隆實000-000000000000無無張文豪111年4月29日16時8分高雄市○○區○○路○段000號1樓、2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青年分行1,420,000元不詳11陳月珍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統一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9日15時0分1,000,000元12周玉敏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芯芯」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9日13時31分200,000元陳柏成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29日13時54分14時33分120,015元1,000元曾定軒000-000000000000無無無無高永錡111年4月29日14時35分14時37分臺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0,000元20,000元不詳13 李友溫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指定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18日12時46分40,000元陳俊宏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8日12時48分13時17分760,000元300,000元陶昱賢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8日12時52分13時20分760,015元340,015元韋岑駿000-000000000000111年4月18日14時22分979,569元韋岑駿000-0000000000000000李冠霆持第三層帳戶111年4月18日18時5分臺中市○○區○○路00號84,000元韋岑駿14 陳淑美 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在指定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18日12時50分250,000元15 楊紳 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在指定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18日13時5分50,000元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第一層帳戶)後續轉入帳戶(第二層帳戶)轉帳時間、金額(新臺幣)轉入帳戶1陳月珍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統一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111年4月29日15時許、100萬元陳柏成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4月29日15時19分許、45萬0,005元被告陳渤日所有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11年4月29日15時26分許、35萬0,015元同上111年4月29日15時26分許、20萬0,125元同上2張詠勝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在「統一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111年4月29日14時43分許、50萬元同上111年4月29日14時47分許、48萬0,052元同上111年4月29日14時47分許、9萬9,000元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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