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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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4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二萬四千七百五十元,該裁定已於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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