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人 何月華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楊慶雄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55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553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55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於
民國106年5月17日準備程序進行時,伊當庭與相對人和解並製作和解筆錄,惟伊依和解筆錄內容自行雇工履行拆除義務時,遭相對人土地上之現住戶(相對人之親友)訴警阻止,為期明瞭106年5月17日庭期開庭時雙方和解內容及真意,爰聲請交付上開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伊之權益等語。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55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胡宏文法官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呂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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