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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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 曹素羚 原名甲○○上列被告曹素羚因詐欺案件(95年度易字第23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陳福來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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