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7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台幣捌佰捌拾叁萬捌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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