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67號原告 何文庸
賴慶松 李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淑芬 等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2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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