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88號聲請人 鄭棨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于喧戴慧君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10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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